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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印發(fā)《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
            2024年10月16日 10:28:16 來源:化工儀器網 點擊量:5679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11月12日。原《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青 科發(fā)辦字〔2017〕167號)同時廢止。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guī)】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科技成果登記與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統(tǒng)計科技成果信息,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青海省科學技術廳制定并印發(fā)《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11月12日。原《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青 科發(fā)辦字〔2017〕167號)同時廢止。
             
            截圖來源: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具體如下: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已經青海省科學技術廳2024年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10月12日
             
              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科技成果登記與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統(tǒng)計科技成果信息,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由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完成的各類科學技術項目所產生的具有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具備科學性、創(chuàng)新性、先進性等屬性的新發(fā)現、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產品、新品種和新工藝等。一般包括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成果。
             
              基礎理論成果是指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獨創(chuàng)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觀察到的現象和事實的基本原理和規(guī)律,不以任何特定的實際應用為目的。
             
              應用技術成果主要是指針對某一特定的實際應用目的,為獲得新的科學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chuàng)性研究,主要包括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后續(xù)實驗和應用推廣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
             
              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所取得的為解決各類復雜自然現象和社會問
             
              題的方案,包括重大問題和事項的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預測、項目評價、可行性論證、對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論方法等。
             
              第三條科技成果登記是指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對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書。科技成果登記是確認科技成果的主要形式,是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交易以及確定有關科技計劃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科技成果登記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取向和學術導向,本著依法依規(guī)、客觀、真實、準確、及時、高效的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促進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技術轉移。
             
              第五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記和管理工作。省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具體負責全省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和綜合分析上報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登記范圍與條件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內單位研究開發(fā),省內與省外合作研究開發(fā)產生,省內單位引進并實施轉化應用,省外單位承擔我省科研項目,對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生態(tài)發(fā)展和科技進步具有促進作用的科技成果。
             
              (一)執(zhí)行國家和我省科技計劃(含專項、基金)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進行登記。
             
              (二)通過科技成果評價的非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成果可以進行登記。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辦法登記。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科研倫理,對社會公共利益或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不予登記。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憑相關證明材料可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一)驗收類:通過驗收(結題)的國家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課題(子課題);通過驗收的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重大(重點)課題。
             
              (二)評價類:各行業(yè)主管部門、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自主設立的已驗收(結題)科研開發(fā)項目,并通過科技成果評價。
             
              (三)行業(yè)準入和知識產權授權類:各類行業(yè)準入(品種審定、標準發(fā)布等)、授權發(fā)明專利、省級施工工法,已經發(fā)布實施或授權。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八條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全年受理,實行申報在先原則,按屬地或行業(yè)管理,不得重復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會同其他完成單位共同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九條國家、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或非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科技項目通過驗收或成果評價,行業(yè)準入類成果發(fā)布實施后,應及時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xù),超過一年不申請登記者,不再受理登記。
             
              授權發(fā)明專利自授權之日起,轉化應用一年以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三年內均可辦理成果登記。
             
              第十條科技成果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礎理論成果:相關評價證明(科技成果評價證書、驗收證明)、任務書或立項合同、科研經費投入證明、學術論文、學術專著、論文(專著)被引用證明及查新報告等。
             
              (二)應用技術成果:相關評價證明(科技成果評價證書、驗收證明)、任務書或立項合同、科研經費投入證明、行業(yè)準入證明、知識產權證明、技術報告、應用證明及查新報告等;或者行業(yè)準入和知識產權授權證明(已經發(fā)布實施或授權的地方標準、省級施工工法、發(fā)明專利、植物新品種權等)。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相關評價證明(科技成果評價證書、驗收證明)、任務書或立項合同、科研經費投入證明、研究報告及查新報告等。
             
              第十一條省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對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對已完成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30個自然日。對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科技成果,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員頒發(fā)《青海省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第十三條對正式登記的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轉化中心應當報送科技部和統(tǒng)計部門,匯入國家和青海省科技成果庫。
             
              省科技成果轉化中心面向全社會公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查詢和共享服務,并適時進行科技成果統(tǒng)計分析,形成統(tǒng)計分析報告,促進科技成果數據資源的開發(fā)利用。
             
              第十四條登記的科技成果應著眼于轉移轉化,盡快形成生產能力或產生經濟、社會、生態(tài)效益。對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的應用研究和開發(fā)類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管理部門的約定,積極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科技成果屬于職務成果,其權屬歸成果完成單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yè)應當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和收益分配激勵制度,明確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
             
              第十六條通過技術交易市場進行科技成果的轉移,轉移后的科技成果不再進行變更登記,其權屬由技術合同確定。
             
              第十七條科技成果申請、登記和發(fā)布等書面材料的真實性由申請單位負責。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fā)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納入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由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jié)嚴重涉嫌違法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2日。原《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青科發(fā)辦字〔2017〕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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