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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yī)物證DNA實驗室配置和操作規(guī)范
法醫(yī)物證DNA實驗室配置和操作規(guī)范
為加強法醫(yī)物證DNA實驗室管理,保證法醫(yī)物證鑒定質量,確保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可靠性,特制訂本規(guī)范,對法醫(yī)物證實驗室配置、鑒定受理、樣品檢驗等方面進行規(guī)定。
一、 法醫(yī)物證DNA實驗室配置要求
(一) DNA實驗室區(qū)域配置
法醫(yī)物證實驗室總體布局應考慮潛在的樣本污染風險,降低對檢驗結果的影響和對人員的危害。實驗室各區(qū)域應獨立且滿足單向流程要求,區(qū)域內設備、器物應有明確的標記,避免不同工作區(qū)域內的設備、物品混用。
1. *區(qū)域配置。
1.1采樣室:主要用來對生物學檢材進行采集、包裝及照片采集等;
1.2樣本儲存室(柜):主要用來對檢材進行登記及存放;
1.3預檢室:主要進行血斑、精斑確證試驗和種屬試驗(不從事個體識別的實驗室可不配備) ;
1.4 DNA提取室:主要用來進行DNA提取,對于毛干、陳舊骨骼等DNA含量極低的檢材,應另設專門區(qū)域進行DNA提取及定量;
1.5 PCR擴增室:主要用來進行PCR反應的加樣和擴增;
1.6 PCR產(chǎn)物分析室:主要用來進行PCR擴增產(chǎn)物的檢測及分析。
2. 建議選配區(qū)域配置。
2.1滅菌室:主要用來對器材、器具進行消毒;
2.2試劑配制區(qū):主要用來進行試劑的配制、分裝及未開封試劑的保存。
(二)DNA實驗室儀器配置
檢測設備以及相關設備,均應加以*性標識及狀態(tài)標識。
1. *儀器配置。
1.1遺傳分析儀;
1.2 PCR擴增儀;
1.3生物安全柜;
1.4超凈工作臺;
1.5高速離心機 (10000rpm以上);
1.6低速離心機(1000-10000rpm);
1.7分析天平;
1.8移液器;
1.9恒溫器;
1.10純水儀;
1.11振蕩器;
1.12冰箱;
1.13滅菌設備;
1.14紫外燈。
2. 建議選配儀器配置。
2.1核酸蛋白測定儀;
2.2熒光定量PCR儀;
2.3恒溫混勻儀;
2.4板式離心機;
2.5生物顯微鏡;
2.6電熱干燥箱;
2.7骨骼DNA提取工具(電鉆、粉碎機等)。
(三)DNA實驗室人員配置
司法鑒定機構應有3名以上具備法醫(yī)物證鑒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司法鑒定人,才可開展法醫(yī)物證DNA鑒定項目。
1. 崗位要求。
1.1 司法鑒定人:應取得省司法廳頒發(fā)的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
1.2 司法鑒定人助理:應取得在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司法鑒定人助理證。
2. 培訓要求。
司法鑒定人每年應參加不少于40學時的繼續(xù)教育,司法鑒定機構應定期參加能力驗證活動。
(四) DNA實驗室試劑配置
DNA實驗室擴增試劑應滿足《法庭科學人類熒光標記STR復合擴增檢測試劑質量基本要求》(GA815-2009),或其它經(jīng)認可或驗證過的試劑盒。實驗室應配備兩套以上試劑盒,用于內部質量控制。有條件的實驗室可配備Y染色體,X染色體等檢測試劑盒。
(五)實驗室資料
1. 實驗室操作手冊或作業(yè)指導書。
1.1 實驗操作:DNA提取、PCR擴增、電泳檢測作業(yè)指導書,DNA結果分析與親權關系判斷作業(yè)指導書;
1.2 儀器操作:儀器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作業(yè)指導書;
1.3 試劑配制:試劑的配制、保存作業(yè)指導書;
1.4 其它:生物安全管理作業(yè)指導書、計算機文件和數(shù)據(jù)控制作業(yè)指導書等。
2. 說明書。
2.1 商品試劑盒說明書;
2.2 儀器設備說明書。
3. 記錄。
記錄應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時識別不確定的影響因素,并確保該檢測在盡可能接近原條件下能夠重復。記錄應包括采樣人員、檢測人員和結果校核人員的標識。
3.1 案例登記:受理記錄、檢材采集或接收記錄、司法鑒定文書發(fā)放記錄;
3.2 實驗記錄:檢驗過程中DNA提取記錄、PCR反應記錄、電泳記錄、檢驗結果圖譜、數(shù)據(jù)分析;
3.3 儀器記錄:儀器運行記錄、儀器維護保養(yǎng)記錄;
3.4 其它:實驗室溫濕度記錄、冰箱溫度記錄等。
4.司法鑒定文書。
4.1 司法鑒定意見書;
4.2 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
二、法醫(yī)物證司法鑒定程序及要求
(一)司法鑒定受理
司法鑒定受理,應遵照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浙江省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規(guī)則》。涉及未成年人時,應提供委托人對其具有監(jiān)護權關系的證明文件,或由相關單位出具的委托材料,以及相關人員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樣品采集
1.采樣時填寫采樣單或委托材料受領單,寫明委托方名稱、采樣日期、采樣類型、被采樣人姓名、性別、稱謂等,并拍攝被采樣人照片,由被采樣人在采樣單上簽名確認(嬰幼兒的姓名由其監(jiān)護人代簽),并留下指紋(嬰兒可留腳印)。采樣人應在采樣單上簽名。對尸體采樣還需其近親屬或法定部門在采樣單上簽字。
2.每份樣品采集后貼上相應的標簽,注明被采樣人姓名、編號、稱謂、采樣日期等,保證被檢樣本的*性。
3. 對于近期有輸血史、接受了外周血干細胞移植或接受放療化療的被鑒定人,應避免采集其血樣,而宜取毛發(fā)或口腔拭子作為檢驗材料。
(三)樣品送檢
送檢的樣品應獨立包裝,在包裝袋上注明采樣日期、采樣類型、被采樣人姓名、性別、稱謂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鑒定人應當審核委托人提供的樣品是否完整、充分。樣品不完整、不充分的,應當要求委托人補充提供,不能提供補充材料的應當拒絕受理。委托人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四) 樣品存放與領取
1.被檢樣品與相關的委托受理合同、采樣單由樣品室保管員登記保存。被檢樣品應有專門的儲存區(qū)域,在檢測全過程應保證樣品的有效性和*性。
2.司法鑒定人從樣品室領取被檢樣品和委托受理合同、采樣單等材料,應作好領樣登記。
(五)DNA檢驗、親權關系判斷
按照委托要求,司法鑒定人對生物學檢材進行法醫(yī)物證學司法鑒定,做好檢測記錄,保存原始的實驗數(shù)據(jù),并提供歸檔所需的各項原始材料。在檢測過程中,發(fā)樣人、接樣人、取樣人、取樣量等信息應填寫在樣品流轉單上,以保持物證鏈的完整。DNA檢驗分析、親權關系的判斷按照《親權司法鑒定技術規(guī)范》(SF/Z JD)、《法庭科學DNA實驗室檢驗規(guī)范》(GA/T 383-2002)進行。
(六)司法鑒定文書
實驗完畢,分析實驗數(shù)據(jù),出具相應的司法鑒定文書。
1. 司法鑒定文書的種類。
1.1 司法鑒定意見書:適用于檢材來源明確,在質、量方面具備理想的檢驗條件,能夠形成司法鑒定意見的案例;
1.2 檢驗報告書:適用于只需表述檢驗結果,無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的案例。
(七)檔案保存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事項辦結后三個月內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簽字后歸檔:
1. 司法鑒定委托書。
2. 受理審批表。
3. 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
4. 司法鑒定文書正本。
5. 司法鑒定文書底稿。
6. 檢驗原始記錄、圖譜。
7. 樣品流轉單。
8. 采樣/收領單。
9. 送鑒材料。
10. 送達回證。
11. 收費憑據(jù)復印件。
12. 其他應當歸檔的特種載體材料。
三、法醫(yī)物證DNA實驗室參照的標準、規(guī)范
1.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2.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標準》。
3.司法部《司法鑒定文書規(guī)范》。
4.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親權司法鑒定技術規(guī)范》(SF/Z JD)。
5.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鑒定機構委托受理規(guī)則》。
6.*部《法庭科學DNA實驗室檢驗規(guī)范》(GA/T383-2002)。
7.*部《法庭科學DNA實驗室規(guī)范》(GA/T382-2002)。
8.*部《法庭科學人類熒光標記STR復合擴增檢測試劑質量基本要求》(GA815-2009)。
9.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ISO/IEC17025:2005)。
10.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CL28:2010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法醫(yī)物證DNA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
11.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